行政法為傳統公法學門中之重要領域,其政治性雖不若憲法,但技術性則有過之而無不及,歷來既被視為統治的重要工具,但同時亦優為抑制權力濫用的主要手段,一刀雙刃,其重要性不言可喻。近年以來,其作為民主統制手段的重要性日益彰顯,業已成為公法學門中的重要領域。
行政法學可概分為貫串全篇的總論部分、以及富含各行政領域特殊性的各論部分兩大類,由於後者包羅極廣,難以概述,本課程係以行政法總論為講述對象。行政法總論在講學上一向分為:一般原則(總論中之總論)、行政組織法、行政作用法、以及行政救濟法四大領域。為求深入探討,本院課程設計上業將行救濟法領域獨立另開一課程,因此本課程僅以前三者為講授對象,行政救濟法則不與焉。
具體言之,一般原則尚包括:行政與行政法、行政法的法律關係與一般法律原則、法治主義及其例外;行政組織法則包括:一般組織理論、公物法、公務員法;行政作用法則包括:行政計畫法、行政制定規範、行政處分、行政契約、行政程序法、行政事實行為、行政處罰、行政執行等範疇,如果時間許可,屬於行政救濟法範疇之損失補償與國家賠償法,亦擬稍予概述。 |